双减政策的优点总结篇1
解读一
最近双减政策的出台,在社会上引起广大市民热议。如今大多数的家长在各种负担的压迫下,使得孩子的教育成了一场长跑马拉松比赛,争先恐后地希望孩子能抢跑在起跑线上,孩子们也日复一日的承受着沉重的教育压力,长期以往,孩子的身心发展会受到阻碍。
教育内卷化,成为我国中小学教育问题的重点。于是,国家教育部新出台双减政策”,为学生家长和学生减轻身上的教育负担,让学生高效学习。
有着上下五千年文化历史的中国人,是很善于做减法的。特别是道派。一部只有5000字的《道德经》却包含了宇宙所有事物的真相。道家推崇无为而治”,学会放开,不做任何谋划,让百姓自力更生,丰衣足食,国家不必插手。佛家思想贯彻放下的理念,尽管其来源已经无从考究了,但在中国的影响力巨大。佛家放下还是道家放手,归根结底,都是在做减法罢了。如果做加法,一味地只添不删,就好比如衣柜里的衣服,逐渐堆叠衣橱,后来却没有可以用的。加法还是减法,大家都明白其中的利与弊。然而在孩子的学业上还是选择只做加法。
如今,双减政策”出台了,减法”终于开始运算了,孩子的学习负担和校外辅导真的要不见了。然而家长们之前天天抱怨孩子的学业压力重,如今政策出台后才发现自己是言不由衷罢了。
依我来说,教育部的双减政策是否能做到全面推行,最关键的是大家的观念问题。
双减”政策出台,家长纠结:到底谁在口是心非
针对观念问题,需要考量三个方面:
首先,主管部门对政策的执行力度是否强硬,能不能令行禁止;
其次,学校和教师的对于政策背后的教育观念能否认可,过去的应试教育思维能否抛弃,从而让教学质量和教学效率水涨船高;
最后,家长能否真正理解双减政策的好处”,让孩子到应试教育到素质教育的改变。
这三个问题,最核心的也是最难的就是家长能否理解双减。至于主管部门和学校方面,只要思想和措施统一,有所作为,措施直接有效,便不是问题。
无论出于哪个角度考虑问题,家长们的想法终究是最复杂的,意料之中的难以统一想法。那么又该如何解决问题呢?
家长们都明白,减负对于孩子而言无疑是利大于弊。然而内卷式竞争还是存在的,每个家长在潜意识里都会帮自己的孩子划分竞争者,如果其他孩子都选择补习班,那自己的孩子也不甘落后,家长们认为起跑线至少一致。
理论上,学生们都不参加补习班,家长和学生都能如释重负,这样在起跑线上大家的统一的,这是一个多赢的做法。然而实际上,家长们心里都有小心机”。如果不能掐灭这些想法,补课还是一对一家教,都会死灰复燃,双减政策最后也只是徒劳无功罢了。社会飞速发展,家长们的教育观念也应该进步更新了。能考上清华北大的学生,无一例外都是运动学业都能兼顾的。一直以来,学习的时长从来不是衡量好成绩的标准。让孩子参考班里的学霸,有哪个是透支疲劳度来学习的呢?或许初中的时候,只要你勤奋废寝忘食,就能取得好成绩;但是上到高中,学习负担骤增,难度加大,仅凭努力已经无法高效学习了。
校外的教培机构或者一对一家教,只是在给孩子的教育做加法,一层一层地往孩子身上加,孩子最后只会被压垮。
课堂上的教学内容重复,只是让学生机械地接受课程知识,对提升学习能力毫无帮助可言。大多数校外的补习班之所以能让学生提高成绩,是因为学生辅导的是课前知识”,机构给孩子进行知识预习,在课程上赶超其他同学的进度,因此在新学期之际孩子的成绩得到了提高。但是高分的成绩真的能立足不倒吗?真的代表了学生学习能力吗?
如果需要举一反三的时候,这样的学生只能盲人摸象了。并且盲目地给孩子报补习班,只会让孩子的脑子超负荷运行,到了关键时刻,孩子或许就无计可施了。
总结:
双减政策的出台,让学生家长喜忧参半,孩子的学习压力终于得到了减轻,同时又担心孩子的学习成绩会停滞不前,甚至出现倒退的情况。希望家长们调整心态,将教育重心转移到家庭教育上,培养孩子的良好的学习习惯和生活作息。
既然双减政策已到来,船到桥头自然直,不必犹豫不决。减法未必是一件坏事,反而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
解读二
7月24日,国家出台双减政策,据说对教培行业影响极大。
看完文件后,我感觉这个政策是想解决这些问题:
1、避免内卷”。教育培训机构乱象丛生。教育培训机构在资本的裹挟下,越来越严重地绑架”义务教育。广大人民群众怨声载道,苦不堪言,但也只能被内卷。所以,国家规定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作。不可以做广告。
2、避免揠苗助长。很多机构提供机会给孩子超前学习和超纲学习,提前起跑。学生负担很重。不利于她们有规律,有质量的学习。
3、避免学生学业负担重。明确禁止了培训机构不能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让学生有更多时间去发展艺术和体育特长。有利于学生的个性发展。
4、加强对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核与监管,不让不合格的机构有生存的机会。
在读双减政策的时候,我内心是一直给这个政策点赞的。
1、明确规定培训机构不让做广告。培训机构请明星代言花了很多钱真的不应该。把这些钱用心的投入教研,提高教学质量多好。教育机构靠口碑推广才是良性的。
2、学困生没有完成作业也要休息。线上培训不能超过晚上9点。保护学生休息的权利和眼睛视力。
3、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在课余时间向学生提供兴趣类课后服务活动,供学生自主选择参加。让学生童年里不全是成绩成绩成绩!真正去引导它们快乐的成长和学习。
4、鼓励学校做好有质量的课后服务。
政策真的很好。但是希望不要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滥竽充数的现象出现,真正落实好!
解读三
双减政策的目的,在于让教育回归本真,形成以家庭教育为基础、学校教育为基石、社会教育为补充的一个良性循环和互动的大教育环境,更好的为国家培养高质人才。
一、自由发挥的教育需要被扶正
小树苗的成长是自由发挥的,就像这些年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实现野蛮式增长,2022年全年在线教育融资总金额超过539.3亿元,较2019年的146.8亿元同比增长267.37%,为近五年最高,且超过了过去四年的融资总金额。
这些数据说明了:
1、教育市场的确非常大,且人民对于教育的需求多且高;
2、资本市场在快速扩张,甚至开始主导校外教育培训机构。
3、之前的文章提到过:大的教育观应该是以家庭教育为基础、学校教育为基石、社会教育为补充的。近年来急速扩大校外机构无疑打破了这种微妙的教育环境,在社会环境快速发展和被刻意营造焦虑的背景下,校外培训机构瞬间就登顶了,连学校也远远不及校外培训威望高,这是多么可怕的认知?!
这些认知,主要表现在:除去学校学习外,大部分孩子都有兴趣班、各式各样的培训班,甚至有的干脆放弃学校的教育,去专门的校外机构学习;孩子的成绩不好,第一时间想到的是请家教;听到/看到同龄的孩子报了什么辅导班,就要为自己的孩子也要报上,这些都是学校教育无法提供的。
教育这棵小树被外力压弯了脊梁,双减”政策正在为教育扶正,回归良性的大教育环境。
二、双减”政策应该正确解读
双减”政策不是为了让校外教育机构彻底消失,而是规范化严格管理。人不能一概而论,机构也是一样的道理,所以不必人人自危。近年来校外教育的培训市场的快速扩张,导致了学校教育慢慢在整体教育的占比中失衡,教育的失衡对整个教育来说无疑是可怕的,要想改变这种现状,双减”政策就是最好的手段。
芯片被卡脖子”,科技发展遇到阻碍,近乎于纯模仿式的科学研究,已经满足不了现在我国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为了保证我国有充足的优秀人才,教育是重中之重。
三、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是国家发展的象征
我国古代历史上官吏筛选的途径主要从先秦的世袭制,到秦汉至魏晋南北朝的荐举制,再到隋唐至明清的科举制,一步步的在人才的筛选上进行重大改革,科举对国家、社会和人才的发展都有了明显的成绩。
现在的我国也正经历着这样的过程,经历过整改和磨合,然后朝着健康和良性循环发展。将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让校外教育重归补充之位。
四、积极推动校外培训企业改革/转型
校外教育是社会教育大的构成部分,整体大的教育是由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
试想一下,如果将现有的校外教育机构全部取缔,社会教育必然遭受重创,短时间内恢复无望,等待新的社会教育重新发挥作用,尚无归期。
所以,校外机构要积极推动企业改革和转型,接受国家监管,严格遵守规范,严加管理。
积极配合政策,探索探索转型之路,拒绝打擦边球!切勿心存侥幸,偷梁换柱!!!
解读四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要在一年内使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家庭教育支出和家长相应精力负担有效减轻,三年内使各项负担显著减轻,教育质量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教育满意度明显提升。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各地深入开展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以下简称双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当前,义务教育最突出的问题,是中小学生负担太重。”北京师范大学资深教授顾明远说,学生整天埋头于作业,睡眠不足,又缺乏锻炼,体力下降。有一位校长告诉我,有的高中学生,单杠引体向上做不了几个,跑步会昏倒。这样下去,国民体质下降,令人担忧。”
那么,双减”的工作目标将如何实现?教育部相关负责人以及部分专家对《意见》进行了深度解读。
一、减少作业总量提高作业质量
当前,一些学校存在作业数量过多、质量不高、功能异化等突出问题,双减”工作之一就是要减轻学生不合理的作业负担。
教育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意见》通过健全作业管理机制、完善作业管理办法、合理调控作业结构、建立作业校内公示制度,坚决防止学生书面作业总量过多;通过系统设计符合年龄特点和学习规律、体现素质教育导向的基础性作业,布置分层作业、弹性作业和个性化作业,坚决克服机械、无效作业,杜绝重复性、惩罚性作业;通过教师切实履行好作业指导职责,指导小学生在校内基本完成书面作业、初中生在校内完成大部分书面作业,并及时做好反馈,不得要求学生自批自改作业。布置作业或批改作业属于学校教育的范畴,所以《意见》要求严禁给家长布置或变相布置作业,严禁要求家长检查、批改作业,不给家长增加额外负担。”教育部相关负责人说。
学校开展课后服务既可有效解决家长接送难题,同时也可以提供更多适合学生健康成长的服务内容。不过,当前部分学校的课后服务还存在服务时间偏短、经费保障不到位、吸引力还不够强等问题。
为此,《意见》规定,学校的课后服务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早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初中学校工作日晚上可开设自习班。学校的课后服务还要满足学生个性化需求,既要指导学生认真完成作业,还可以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行补习辅导与答疑,为学有余力的学生拓展学习空间。另外,也要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科普、文体等兴趣小组及社团活动,丰富学生的学习生活。
二、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作
受功利驱使和资本裹挟,为数不少的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尤其是面广量大的无资质培训机构,偏离了公益性办学宗旨,迎合一些不合理的社会需求,无视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以应试为导向、以提分为目的,采取抢先学、超纲教、反复练等方式,纷纷面向在校学生特别是义务教育学段学生过度开展升学和考试学科知识培训。这不仅加重了学生课业负担、加剧了全社会教育焦虑感,也一定程度冲击了素质教育、干扰了中小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上海市教科院民办教育研究所所长、研究员董圣足说。
针对这些问题,《意见》提出要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要求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对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改为审批制;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要求各地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意见》特别明确,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作,已违规的,要进行清理整治。
三、减轻学生负担根本之策在于提高学校教学质量
减轻学生负担,根本之策在于全面提高学校教学质量,做到应教尽教,强化学校教育的主阵地。只有学校教育最大限度满足学生的需求,让学生在校内学足学好,家长才能不给孩子报班参加校外培训。”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委员钟秉林说。
双减政策的优点总结篇2
关键词:双渠道供应链;碳排放;成本共担契约;收益共享契约;供应链协调
DOI:10.13956/j.ss.1001-8409.2017.03.20
中图分类号:F124.5;F2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409(2017)03-0092-07
Abstract:Takingthecarbonemissioncostinretailchannelandmanufacturersinvestmentefforttoreducecarbonemissionintoconsideration,adualchannellowcarbonsupplychaingamemodeldominatedbythemanufacturerisbuilt,theoptimaldecisionvariablevaluesunderdifferentchannelstructuresareobtained.Conclusionsillustratethatconsumerslowloyaltytoretailchannelisthepreconditionofmanufacturertousedualchannelsupplychain.Thecarbonemissioncostinretailchanneldecideswhetherthedualchannelsupplyexistsornot,boththegrosscarbonemissionreductionandcarbonemissionreductionofunitproductdecreaseasthecarbonemissioncostinretailchannelincreases.Itaddressesandexaminesthe“costsharing+revenuesharing”contract,resultsillustratethathighsharingportionscancoordinatethesupplychaineasily,butthespecificvaluesshouldbenegotiatedbymanufacturerandretailer.
Keywords:dualchannelsupplychain;carbonemission;costsharingcontract;revenuesharingcontract;supplychaincoordination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各国做出许多努力来控制碳排放,如1997年的“京都谈判”和2005年成立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ETS)。《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宣布我国计划在2030年左右实现二氧化碳排放峰值,明确了应对气候变化低碳发展的鹇苑较颍给我国企业的节能减排提出新的挑战。除各国政府要求碳减排外,消费者环保观念的觉醒也促使生产商、零售商重视生产环节、销售运输环节的节能减排,许多消费者已经在关注商品的低碳属性。在这一大环境下,如何在供应链各个环节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同时减少碳排放量,成为了企业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另一方面,互联网的发展使得低碳产品生产商逐渐开始使用直销渠道,近几年电商产业的兴起代表了这一趋势。由于直销渠道具有不同于传统零售渠道的特点,这需要低碳产品生产商重新审视新增直销渠道的供应链低碳化管理。总的来说,研究直销渠道出现后双渠道低碳供应链管理具有十分必要的理论和实际意义。
1文献综述
1.1关于双渠道供应链竞争、优化的研究
在竞争方面,很多文献对生产商开辟直销渠道后的渠道价格、利润以及渠道的相互影响进行了研究,结果大多表明双渠道供应链有着更好的表现[1-3]。Ghosh等[4]考虑了渠道结构对供应链决策的影响,Cai[5]认为双渠道不总是最优,给出了直销渠道优于传统零售渠道的条件。
在优化方面,早期学者主要使用的还是加价或者价格折扣契约[6-8]。Ryan等[9]研究了随机需求下的双渠道协调,分析了最低价格限制下的收益共享契约和损失共享契约。Ma等[10]认为共享质量改进成本和提高销售努力成本的契约可以协调供应链。
1.2考虑低碳约束的单渠道供应链研究
Benjaafar等[11]认为在碳配额和碳税政策下,供应链成员通过调整库存、订货量来达到减排,供应链成员合作可以减少减排成本。Du等[12]研究了一个由生产商和碳排放权提供商组成的供应链,碳配额越高,生产商的产量越大,利润越高,而碳排放权提供商利润越小。Carrillo等[13]考虑产品销售过程中会产生碳排放成本,发现消费者对直销渠道的认可度以及不同渠道的碳排放成本差异会影响零售商的渠道选择;而碳税和碳配额无异于放大了渠道间的碳成本差异,因此政府需要认真考虑碳税对不同行业的影响。谢鑫鹏等[14]在CDM框架下结合碳排放权交易给出了零供双方合作的区间。
1.3低碳供应链的协调研究
Barari等[15]建立演化博弈模型,将减排成本纳入需求函数,生产商负责生产绿色产品,零售商负责销售,最后供应链成员之间能达到经济层面和环境层面上的协调。Li等[16]将生产商提高减排率纳入需求函数,在双渠道供应链模型下讨论了低碳产品的定价、减排率和供应链双方利润,分析了消费者对传统零售渠道的忠诚度、生产商提高减排率的成本对双渠道供应链的影响,并运用两部收费契约来协调供应链成员的利益。
可见,目前学者侧重于供应链定价、库存、利润与协调等方面的研究,部分学者在单渠道供应链中加入低碳约束,得到碳减排成果的结论,但对双渠道供应链低碳化及其协调研究的成果不多。本文借鉴前人研究成果,在需求函数中引入生产商投资减排,同时考虑零售商在销售产品过程中支付碳排放成本,分析生产商和零售商在不同渠道结构下的行动决策与供应链协调。
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一是建立双渠道供应链低碳化模型,比较了单一传统零售渠道、双渠道分散决策、双渠道集中决策的结果,分析了生产商新增直销渠道的条件;二是考虑了消费者对零售渠道的忠诚度对整个供应链决策的影响;三是考虑了传统零售渠道产品销售的单位碳排放成本对双渠道供应链减排的影响;四是提出了一个“成本共担+利润共享”契约实现供应链协调。
2模型设计、求解与分析
2.1模型设定与变量定义
生产商考虑在传统零售渠道外开设直销渠道,零售商只通过传统零售渠道来销售该低碳产品,消费者拥有一定的环保意识,其对该低碳产品的需求随着单位低碳产品碳减排量的提高而上升。在市场中,消费者根据自身偏好来选择传统零售渠道或者直销渠道来购买(见图1)。
生产商、零售商面临的需求均为单位产品减排量与该低碳产品价格的线性函数,需求随着价格上升而下降,随着单位产品减排量而上升。两个渠道统一定价,没有库存。
其中:0
假设2:不考虑产品生产单位成本,直销渠道中的碳排放量为0,因此生产商直销渠道碳排放成本为0;传统零售渠道销售单位产品所支付的碳排放成本为e(来自于政府的碳税政策、物流产生的能源消耗等)。根据Weber等[17]的发现,直销渠道销售产品比传统零售渠道销售产品所产生的碳排放量少得多,具体表现为传统零售渠道存在大量的货物库存、货物运输成本,而直销渠道可以通过更集中的库存、物流来减少碳足迹。
假设3:生产商需要投入成本来升级生产技术、机械设备以减排,投资成本为单位低碳产品减排量的凹函数C(θ)=ηθ22,η为减排投资成本系数,其中固定成本假设为0。
本文使用的变量及其含义参见表1。
图6表明了不同渠道结构下,传统零售渠道产品销售产生的碳排放成本对供应链总减排量的影响。可以看到,双渠道集中决策中的减排量远高于分散决策与单一零售渠道时的减排量。这是因为集中决策下整个供应链的总需求得到扩大,而且减排水平在一定条件下也比分散决策和单一零售渠道时高,验证了命题4。
从图7和图8可以看到消费者对零售渠道忠诚度ρ、传统零售渠道产品销售产生的碳排放成本e对单位产品减排量θ以及分散决策下生产商批发价格w的影响,θ和w都与e和ρ成负相关关系,验证了命题2和命题3。
一个契约是否有效,需要看是否满足参与约束条件和激励相容条件。图9是参与约束条件的检验,在使用“成本分担+收益共享”契约后,生a商和零售商的利润之和等于集中决策下供应链的总利润,恒大于分散决策下的总利润,满足参与约束条件,即供应链可以达到协调。图10是激励相容条件的检验,模拟的是λ=0.72、γ=0.55和λ=γ=0.72时的供应链协调情况。从图10可以看到,当γ=0.55时,采用协调契约后零售商的利润一直大于分散决策下的利润水平,说明零售商的利润在协调之后得到提升,而生产商采用协调契约后利润是否比未协调之前要好则不一定,θ的取值是关键。当θ较低时,生产商也能得到改善;当θ较高时,生产商会蒙受损失。此时生产商不一定愿意接受契约。当λ=γ=0.72时,生产商利润得到巨大提高,远高于未协调时的利润水平,但当θ较高时,生产商利润仍会下降至协调之前的利润水平之下。因此,θ的取值仍然决定着契约是否为双方所接受。也就是说契约并不必然满足激励相容条件。为使供应链成员双方都得到较好的利润分配结果,要求λ和γ的取值都比较高,亦即生产商分享零售商利润比例与零售商所承担的减排成本比例都比较高,才可能实现供应链协调。这是因为生产商在整个博弈过程中占据主导地位,其次是生产商提供了一个较低的批发价格给零售商。
4结论
本文构建了一个生产商作为斯塔克伯格竞争领导者的双渠道低碳供应链,通过将零售渠道销售产品产生的碳排放成本、单位产品的减排量和消费者对零售渠道的忠诚度纳入模型,研究了低碳供应链的渠道选择和协调优化。通过数理分析和数值模拟,得到以下结论:
(1)生产商建立双渠道供应链要满足前提条件(消费者对零售渠道的忠诚度不高)。如果消费者都倾向于从零售渠道购买,直销渠道需求太小而导致生产商无意新增直销渠道;如果消费者都倾向于从直销渠道购买,则零售价格过低,零售商不会销售该产品。
(2)传统零售渠道中产品销售产生的碳排放成本是决定双渠道供应链是否存在的关键因素。当碳排放成本较小时,生产商新增直销渠道可以增加其利润,否则生产商没有动力新增直销渠道。
(3)由于存在“双重边际化”,使用“成本分担+收益共享”契约后,供应链协调可以实现,但具体实施存在一定的难度,需要较高的成本共担因子和收益共享因子才能实现,具体由双方谈判力量决定。
(4)传统零售渠道中产品销售产生的碳排放成本越高,供应链总减排量和单位产品碳减排量越低,反之则反。
本文也存在一些不足,比如假设市场需求为线性需求函数,没有考虑需求的波动性;另外,现实中零售商也开始使用直销渠道,因此建立一个包含三渠道的供应链模型,考虑三渠道之间的竞争与协调也是未来的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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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减政策的优点总结篇3
论文摘要:中越在两国关系正常化以来,双边贸易交往比较频繁,贸易额也在不断地增长,对两国的经济发展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分析中越边境贸易的一些特点、目前面临的困难、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不稳定因素,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论文关键词:广西越南边境贸易发展21世纪以来,随着中越两国高层互访频繁,两国的传统友好、平等、互利、互信关系在各个领域都得到迅速的恢复发展,双方都不断加深改革开放,制定了发展经济的优惠政策,两国的边境贸易的发展也不断增长。尤其广西具有中国联系越南最便捷的地理优势,与越南的经贸将更为密切,经济合作也将更加广泛。广西可以充分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发展对越经贸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促进经济发展。一、广西与越南边境贸易现状广西与越南边境贸易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政府高度重视。越南政府为了发展对外贸易和投资,积极鼓励企业增加进出口,大胆革新法律法规,为广西与越南贸易发展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二是产品结构具有互补性。广西出口到越南的产品主要是工业品、日用消费品等,越南出口到广西的商品主要以农、林、水产品为主。三是边境贸易实行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经营。广西与越南在进行边贸的过程中,交通便利的优势促使双方可以采用很多渠道进行贸易,双方的贸易层次也很明显。以国有企业为主体,集体、个人参与的多元化的小额贸易和易货贸易;家口岸、地方口岸、过境、转口口岸一起的边境贸易;民互市贸易、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方贸易三种边境贸易形式并存,但以边境小额贸易为主。广西与越南边境贸易的发展是近二十多年来的事,它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1)起步阶段(1982年9月~1988年9月)。我国有组织、有控制地先后开办了9个贸易点,允许越南边民前来参加集市贸易。这些贸易既起到了宣传作用,也促进了边境地区经济的启动,改善了边民的生活。(2)快速增长阶段(1988年9月~2002年11月)。自1989年初开始,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决定大力搞活、拓展边境贸易,并提出了“通贸兴边”的战略。自此,广西与越南的边境贸易发展迅速,商品成交额每年成倍增长,商品品种也由以前的农副产品和日用品向工业制成品和生产资料发展。边境贸易也逐渐向越南内地的河内、海防以及胡志明市延伸。(3)新的发展阶段(2002年11月—)。2002年11月在柬埔寨金边召开的第四次东盟和中国(10+1)领导人会议《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和《中国-东盟农业合作的谅解备忘录》的签署标志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进程的开始启动,广西边境贸易开始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随着中国-东盟博览会落户南宁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早期收获计划的实施,广西边境贸易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据中国海关统计,2000年广西与越南边境贸易额达24.66亿美元,比1999年增长87.1%。2001年中越双边贸易额为28.15亿美元,增长14.2%,其中中国出口18.05亿美元,增长17.4%,进口10.1亿美元,增长8.8%。2003年中越贸易总额达到46.34亿美元,增长42%,占越南贸易总额的10.34%。据越南海关统计,2011年中越贸易总额达71.92亿美元,比2003年增长47.68%。与此同时,广西与越南的贸易,基本上呈现出一种贸易额持续快速增长、贸易结构逐步改善的态势。越南已连续5年成为广西最大的贸易伙伴。根据南宁海关的统计资料,2011年广西与越南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总额达5.54亿美元。同比增长3.4%,占广西对东盟贸易总额的55%。2005年广西与越南的边境口岸进出口贸易总额为101042万美元,而2006年双方贸易额约15亿美元。占中国与越南贸易总额的近六分之一,增速高达50%。二、广西与越南边境贸易目前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突出问题1.双方在边境贸易口岸的管理和监督不到位。双方管理部门采用一般贸易的管理手段对待边境贸易的管理;在通关手续方面,程序烦琐、费用高,使得很多企业或个人因难以达到要求而被迫放弃;部分产品质量不合格甚至是假冒伪劣产品,给商品用户造成巨大损失。2.税收优惠政策无法落实。税务部门对待税收使用的政策是“征多少抵多少,征得少抵得少、缴得多。”这样,国家给予的减半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实际就无法落实。中越两国边贸结算绝大多数为人民币,税务机关无法给予边贸出口企业退税;财政部相关文件有:自2011年1月1日起,广西口岸从越南进口的蔬菜水果类产品,已停止执行关税和增值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由于此类产品是广西自越南进口的大宗产品,关税的提高使进口成本大幅度上升,导致进口量减少,企业在申请出口退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引起越方众多不便。3.口岸和边贸互市点的基础设施不够完善。有些边境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比较落后,配套设施不完善,一些口岸没有国门、验货场、储货仓,口岸功能无法发挥应有的整体效用,远远跟不上口岸物流快速增长的需求。互市市场建设还不够完善,仓储装卸能力低,旅馆等服务设施还不配套。4.配额管制限制了边境贸易的发展。在广西,边境贸易的多种商品受进出口配额的管制。越南自然资源丰富,尤其是热带产品、矿产原料等,在国内有较大市场;而我国的轻工日用品在越南也有较大需求;双方由于受配额的限制,无法进行自由交换。三、广西与越南边境贸易进一步发展的建议中越边境地区地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心地带,作为中国与东盟国家发展经贸的前沿,发展边境贸易具有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通过制定和规范边贸政策,加大投资力度,加强管理,加快通关速度,中越边贸将会有更大的发展。针对当前中越边境贸易发展的状况对广西与越南边境贸易发展所做的建议有:1.加快交通建设。加快交通口岸的建设步伐能明显出促进双方物流规模化发展。广西与越南要更好的开展边境贸易,首先要做的就是把双方之间的桥梁建立起来,修路建桥是很必要的,为双方进行多边、多形式贸易打下坚实基础。用崭新的视角来进行双方的边贸活动。2.利用边境贸易积极构建广西—越南跨国产业链。广西的区位优势、政策优势已经为广西与越南形成良好的一体化经贸合作关系,为进一步构建双边国际化产业链和扩大进出口也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双方具备了组合资源进行生产加工出口的条件,具有海陆相连的跨国贸易优势。3.双方加大经济合作。在重大历史机遇面前,广西和越南的有关决策者都应具有宏观的战略眼光,加强广西与越南合作,用崭新的视角来进行双方的边贸活动。4.改良小额贸易退税政策。由于广西与越南在进行边境贸易时是以人民币结算为主要方式,边境贸易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增加了地方财政的负担,因此,要通过多方政策联动,把边贸优势转化为税收优势,减轻地方政府财政负担,以此促进边境地区经济的良性发展。对边贸中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给予退税,这样既鼓励边贸多出口,也有利于巩固人民币的信用,有利于提高产品的出口竞争力。5.放宽政策取消部分限制。国家应该给予边境地区贸易长期稳定的政策,鼓励边民积极参与边贸经营。放宽边民互市贸易商品的限制,给予参与边贸经营的边民以一定的扶持,适当放宽对越南大宗进口商品的限制,减少中越贸易顺差,促进边贸健康发展,边境贸易前景将会十分广阔。6.推行外贸制。要加快双方边贸的发展,必须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改良目前的贸易制。在双方推行制,不仅可以使边境贸易改变过去的传统做法,而且可以转移部分风险,缓解当地的财政压力。7.采取贸易自由化措施。中越双方都应该采取贸易自由化措施,进一步开放市场,增强双方在关税和非关税等方面的贸易门槛。8.大力挖掘双方各自的资源优势。广西与越南的边贸资源具有互补及竞争性,因此双方都应该大力挖掘自己国内的资源,产品应该扬长避短。越南有丰富的自然资源、能提供丰富的农副土特产品,广西随着生产力水平提高,能向越南提供生产、生活的工业制成品。双方互惠互利,前景大好。
双减政策的优点总结篇4
各种要素的供给和制度的供给,都应该成为一个体系,只有如此,才能在供给端入手推动新一轮制度变革创新,有效缓解中国经济“滞胀”式的、“中等收入陷阱”式的、“塔西佗陷阱”式的风险。
面对世界金融危机冲击和中国进入全面改革新时期,贾康、徐林、姚余栋、黄剑辉等多位经济学研究者开始对近几十年欧美经济学的主流框架进行反思,探究、构建从供给端入手推动中国改革发展的新型经济理论,经过近几年的研究,逐渐形成了“新供给经济学”学派。
他们认为,古典经济学、新古典经济学和凯恩斯主义经济学最根本的共同失误是“假设”了供给环境,强调需求而忽视供给,没有足够地意识到生产力革命带来的人类社会供给方面的根本性变化。
区别于传统“供给学派”仅强调加强市场经济作用、反对政府干预,“新供给经济学”也强调,在合理的政策选择空间内,政府有必要以经济手段为主进行理性的“供给管理”,有意优化供给引导、结构优化方面的政策,从而有效化解“滞胀”、“中等收入陷阱”等潜在风险。
为什么中国经济的主要矛盾是供给端?“新供给经济学”能否有效解决中长期经济增长的瓶颈问题?为此,本刊采访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长贾康,贾康是我国著名财税问题专家,也是“十三五”规划专家委员会委员。
反周期式调控难以持续
《南风窗》:前三季度,经济增速“破7”引发了外界对中国经济增速下滑的担忧。从新供给经济学的视角来看,中国应该如何应对?你们提出“供给管理”是基于何种判断?
贾康:“供给管理”是与“需求管理”相对应的概念,后者强调需求角度实施扩张或收缩的宏观调控,而前者侧重强调在供给角度实施结构优化、增加有效供给的中长期视野的宏观调控。
过去形成的主流认识是,需求与供给的总量平衡问题在完全竞争基础上便可解决。但是,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以及之后相对无效、低效的救助措施,彰显了西方主流经济理论和政策理念的困境。
从上世纪30年代末以来,经济理论一直由凯恩斯主义主导,长期侧重于“需求管理”,主要强调运用财政、货币政策管理需求端。总体来说,“需求管理”是一个总量管理,总量管理最值得肯定的成就体现在凯恩斯革命形成的认识,即政府要以合理的国家干预反周期,低迷阶段要扩张,高涨阶段要收缩。
中国在改革开放中逐渐让市场发挥作用后,也碰到总量问题,在亚洲金融危机、全球金融海啸的冲击下,中国的调控都采取了以总量为主的政策。但是,随着中国经济潜在增长率的下降,资源环境、收入分配等制约已把可接受的调控“区间”明显收窄,再复制式地推出“四万亿2.0版”反周期调控,空间已十分有限。
反过来讲,从2008年金融危机发生后各国调控实践来看,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宏观调控手段,显然都属于“供给管理”,而不是“需求管理”。2008年,美国人抛开之前奉行的“华盛顿共识”,放弃了由市场自发解决结构问题、只注重需求管理的思路,转而采用实实在在的“供给管理”手段来应对金融危机。
比如,美国政府选择性地不救“雷曼”,但出手救助了“两房”、花旗和通用,并且明确推行“油页岩革命”、“新能源汽车”、“制造业重回美国”等倾斜政策。这就是跳出了传统教科书的框架,以“供给管理”为关键的手段问题的体现。
中国经济的“新常态”之“新”已明朗,“常”还未实现,要使经济探底企稳,对接尽可能长久的“结构优化”、能量提升的发展“升级版”中高速增长平台,就要实现动力转换,同样应该强调供给端。
在此之前,我们已看到了高层的态度。比如说,中财办主任刘鹤在浙江和广东两地考察时便特别强调以改革为核心,供给侧要发力优化结构。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也前所未有地提到了“供给管理”。对于释放新需求、创造新供给,各方面已经越来越有共识。
“两孩”也是供给经济学的主张
《南风窗》:新供给经济学的核心主张和理念是什么?
贾康:新供给经济学研究群体的基本政策主张,可以概括为以改革统领全局之下的“八双”。“双创”是走创新型国家之路和大力鼓励创业;“双化”是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促进产业优化;“双减”是加快实施以结构性减税为重点的税费改革和大幅度地减少行政审批。
“双扩”是对外开放格局和新的国际竞争局面之下,扩大中国对亚非拉的开放融合,以及适度扩大在增长方面基于质量和结构效益的投资规模。
“双转”是尽快实施我国人口政策中放开城镇体制内“一胎化”管制的转变,三中、五中全会已经有所回应,全面放开二孩现已达到,还有积极促进国有资产收益和存量向社保与公共服务领域的转置。
“双进”就是在国有、非国有经济发挥各自优势协调发展方面,应该是共同进步,需要摒弃那种非此即彼截然互斥的思维,在“混合所有制”的重要概念之下,完善以“共赢”为特征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经济制度的现代化实现形式。
“双到位”就是促使政府、市场发挥各自应有作用,良性互动、互补和合作,如PPP机制创新;“双配套”是尽快实施新一轮“价、税、财”配套改革,和积极地、实质性地推进金融配套改革。
此外还有“五并重”,第一,“五年规划”与“四十年规划”并重,研究制订基于全球视野的国家中长期发展战略;第二,“法治经济”与“文化经济”并重,注重积极逐步打造国家“软实力”;第三,“海上丝绸之路”和“陆上丝绸之路”并重,有效应对全球政治经济格局演变;第四,柔性参与TPP与独立开展经济合作区谈判并重,主动参与国际贸易和投资规则的制订;第五,高调推动国际货币体系改革与低调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并重。
总的来说,各种要素的供给和制度的供给,都应该成为一个体系,只有如此,才能在供给端入手推动新一轮制度变革创新,有效缓解中国经济“滞胀”式的、“中等收入陷阱”式的、“塔西佗陷阱”式的风险。
中国还没有实施量化宽松
《南风窗》:从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置换,到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再到最近的“双降”,关于中国版QE(量化宽松)的猜测之声从未停息。从这一系列的货币政策调整能否看出政府目前提振经济增长的深层理念和思路发生变化?
贾康:所谓中国版“量化宽松”说得过分了,现在需要有一定的松动银根措施。量化宽松,就是放松银根的常规手段已经没有操作空间的情况下,向市场注入大量流动性资金的非常规干预。中国现在还不是这个状态,我们现在的货币政策就是要适度宽松。
宏观政策的基调仍然是积极财政政策与稳健货币政策的搭配,但已明确强调了“微刺激”概念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松紧适度”,以及适当增加重点项目的投资和“有效投资”,这些只属于宏观调控中“相机抉择”与结构优化结合的范畴,不是货币政策量宽性质。
不过,财政、货币两大政策的优化,今后至少需考虑把握好几点。
一是两大政策协调搭配的框架,要坚定不移地贯彻“使市场充分起作用”的调控哲理。只要宏观经济运行状态处在可接受的区间之内,决不贸然启动财政、货币两大政策的“双松”搭配。
二是两大政策互有侧重、优势互补的同时,总体上需更多考虑强化与优化“供给侧管理”。比如,当前力推的政策性金融和开发性金融方面,同样需放入“供给管理”框架来充分发挥作用,更好地在供给侧发力。具体而言,就是要在新常态下把保障房建设、小微企业创业支持、环保产业发展等这些优化供给的事项做好、做实。
《南风窗》:与传统“供给学派”不同的是,“新供给经济学”比较强调制度供给的概念,制度供给在助推经济动能转换中应该如何发挥积极作用呢?
贾康:供给端有一个重要内容便是制度供给。中国追求现代化的历史过程其实也是一个“供给管理”的过程,除经济部门、产业、产能、产品、技术等结构方面的供给内容外,最关键的还必须着眼于以改革即有效制度供给,打开“制度红利”这一最大红利源。
制度安排层面的取向应该是市场化,但又不能简单限于、止步于市场化概念。应该超越“政府与市场绝对冲突”或“要么政府、要么市场二者必居之一”旧式思维,在尊重市场、培育市场的同时,供给端的特定作为必须包括政府积极有效地建设市场、组织市场。
当前,我国还有很多深层次改革仍未全面开展和取得积极性成果,如资源型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新一轮价税财改革、中小企业融资机制改革、减少行政审批、打破垄断的改革以及户籍制度改革等等。这些改革都能够帮助企业对冲成本上升的压力,增加总供给,从而提高经济活力,既有利于控制住物价,又有利于保住增长的可持续性。
可以说,以“制度供给”释放“制度红利”,是中国未来10年、20年最需要着力争取的因素,也是超越西方凯恩斯主义和供给学派的偏颇,正确发挥“供给管理”的价值,促进中国经济转型的关键条件。
结构性减税是制度供给之一
《南风窗》:从各项改革来看,时间表的落实情况并不乐观。以财税改革为例,过去一段时间,间接税改革相对而言比较顺利,而直接税改革进程并不顺利。
贾康:各项改革进入深水区和攻坚阶段,非常有必要多项改革协调并进,其中应充分看重的是价、税、财等通盘协调的配套改革。通过营改增改革、分步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及时推进消费税改革之外,还需在“立法先行”、“加快立法”的要求之下,适时推进环境税改革以及房地产税改革和个人所得税走向“综合加分项扣除”模式的改革,这将使我国税制结构向提高直接税占比的方向推进,逐步形成与市场经济纵深发展相适应的现代税制。税改所打造的地方税体系,又将助力于积极推进省以下分税制财政体制,一方面可以解决现实中基层财政困难、“土地财政”等问题,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促进行政框架扁平化以及政府职能转变,从而降低行政成本,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和更好地释放市场主体活力,为其他改革打开空间,释放经济发展潜力。但是我们也看到,与间接税改革相比,直接税改革更深地触及既得利益,难度更大,争议更激烈。直接税制度建设推进缓慢,可以说,从一个侧面代表着财税改革的时间,现在正面临重大考验。
《南风窗》:从生产要素的供给来看,微观主体尤其是制造业遇到了很大的瓶颈,企业转型升级的实际成本还是非常高,企业都希望减税。里根的供给经济学,首要的一条就是减税,中国也应该照办吗?
贾康:企业的转换动力一定程度的确来自于“供给管理”,特别是要有制度供给,而结构性减税只是其中的一点。
在减税之外,我们也应该看到,企业还有很多非税形式的负担。实际上,对企业最具杀伤力是税收之外的负担,乱收费、乱罚款、变相索拿、“红顶中介”的掺合等等。
现在,我们更迫切需要的是在推进结构性减税的同时,把税外其他的负担减下来,特别是能够降低融资成本,使企业的创新得到持续的融资支撑。
投资不能废,但模式要创新
《南风窗》:在寻找经济发展的“新动能”方面,政府应该怎么做?大规模的政府主导式投资曾广受质疑,这种模式还能持续吗?
贾康:在中国当前所处的发展阶段,不能简单批评“高储蓄、高投资”,也不能照搬套用欧美国家以消费促增长的发展模式,更不能认为消费产生的GDP才是高质量的GDP,而投资产生的GDP都是低质量的GDP。
扩大投资并不必然导致产能过剩、重复建设。中国投资领域的核心问题不是总量和增速,而是结构、质量和效益。从结构看,未来宜重点围绕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服务业现代化、国防现代化及住房、医疗、教育等领域进行,在这些领域还应该提升投资强度。
从提升投资的质量效益看,要大力深化改革投融资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以创新投融资模式,引入多元投资主体。比如,PPP就是一个值得不断探索的模式。
双减政策的优点总结篇5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税率;税收优惠;外资引进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统一
在企业所得税采取“双轨”方式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在很多方面的规定是不一致的、不统一的,为了营造出一个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原有的一些不统一的地方作出了重大的修改,实现了统一。具体的修改和统一的地方主要包括以下4个方面: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规定了纳税义务人。在原有的“双轨”制下,对内资企业施行的是1993年12月13日由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而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施行的是1991年4月9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这次通过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原有两个企业所得税税收法律的纳税义务人进行了统一,将其定义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具体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主要是指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非居民企业主要是指外国企业。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规定了税率。在原来的“双轨”制下,内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为33%,同时规定了两档照顾性税率,即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为企业所得税税率30%以及地方所得税税率3%,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等所得的按2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目前减按10%征收)。上述关于两税名义税率的规定从表面上看是一致的、公平的,但是由于我国两个所得税税收法律在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上存在着较大的不同,从而导致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税率明显低于内资企业的实际税率,根据国泰君安证券公司易镜明的研究指出,“双轨”制下的两个企业所得税在扣除税收优惠后,内资企业实际所得税税负平均为25%左右,而外资企业实际所得税税负平均仅12%左右。外资企业实际税负仅为内资的一半左右。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原有两个所得税税收法律的税率,将名义税率统一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规定了税收优惠政策。在原来的“双轨”制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分别针对不同的地区或不同的行业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老、少、边、穷”地区有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的优惠政策以及对西部地区有15%的低税率优惠政策和“两免三减半”定期减免的优惠政策等;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有15%或24%的低税率优惠政策、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有“两免三减半”定期减免的优惠政策以及再投资退税政策等。由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在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数量、同时享受等方面比《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优惠政策要大要多,这就造成了内外资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为此,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收优惠政策上进行了统一,不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只要符合相应的条件,均能享受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规定了计税依据的计算方法和标准。企业应纳所得税额是将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的结果,所以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在原有的“双轨”制下,表面上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都是以应纳税所得额作为计税依据的,但是,两个税收法律法规对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和计算上却存在着一些不同的规定,例如:在工资和福利费的扣除上,《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采用计税工资制度扣除,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采用据实扣除制度扣除;在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的标准上,《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准予扣除标准是年应纳税所得额的3%(金融、保险企业为1.5%),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是全额扣除。不同法律法规的不同规定也造成了内外资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为此,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计税依据的计算方法和标准也进行了统一规定,无论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均按相同的方法和标准确定计税依据,例如:对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扣除标准统一为年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述新企业所得税法作出的四个方面的统一规定将为内外资企业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影响
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作出了本文第一部分所述的修改和统一,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和实施势必将对外资的引进和稳定、国家财政税收收入的增减变动、不同行业的发展、不同区域经济的运行和发展带来深远的影响。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外资进入中国的进程影响。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统一为25%,并取消了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以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等税收优惠政策,因此,有些的专家和学者认为,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将会出现潜在外资不再进入中国和现有外资大量流出中国的现象,影响中国资本市场,进而影响到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我个人对此的观点是:短期来看,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和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会减少进入中国的外资数量,但从长远角度来看,新企业所得税法不会影响外资进入中国的进程。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
1.对原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企业实行过渡措施,在过度期内维持了原有的税负水平,因而不会造成外资的大量流出。为了缓解新税法出台对部分老企业增加税负的影响,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享受低税率过渡照顾,并在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的税率;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新税法施行后可以按现行税法规定的优惠标准和期限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但因没有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企业,优惠期限从新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2.新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负水平也不会有明显的提高,潜在的外资仍将进入中国。虽然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地区优惠政策和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定期减免优惠政策,但仍然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企业、对投资于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的企业、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对特定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对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实行低税率、免征或减征等税收优惠政策,综合考虑到新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已经降低至25%这个因素,所以对这些新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来说,它们的税负水平并不会出现明显的提高,潜在的外资仍将会继续进入中国。
3.中国良好的市场环境仍将吸引外资进入中国。外资是否进入中国,并不是简单的取决于企业所得税的税负水平这一个方面的,稳定的政治局面、发展良好的经济态势、广阔的市场、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以及不断完善的法制环境和政府服务等,都是吸引外资的主要因素,综合来看就是取决于外资的盈利水平。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国家财政税收收入的影响。从短期来看,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将减少国家的财政税收收入,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在“关于《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说明”的讲话中就指出“考虑到新税法执行后其中一部分外资企业可以继续按新税法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一部分外资企业可以享受过渡优惠政策,新税法执行后对外资企业即期财务成本不会造成大的影响。由于总体上降低了法定税率,提高了税前扣除标准,如果2008年实施新税法,与现行税法的口径相比,财政减收约930亿元,其中内资企业所得税减收约1340亿元,外资企业所得税增收约410亿元。如果考虑对原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老企业实行过渡措施因素,在新税法实施当年带来的财政减收将更大一些,但在财政可承受范围之内。”
但是,如果我们从长期来看,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却有可能会增加国家的财政税收收入,主要的原因是:首先,新企业所得税的实施可能会提高内资企业的盈利水平,例如:其中一些有关费用扣除标准的修改会提高了内资企业的盈利水平,使得有些内资企业扭亏为盈,有些内资企业由微利水平变为正常盈利水平,例如: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在对企业所得税合并对银行业的影响的研究报告中就指出“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允许银行据实税前扣除工资支出,可使上市银行净利润平均提高幅度在13%—25%左右”。所以,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将可能会使它们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相对有所增加;其次,新企业所得税的实施使内资企业获得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增加内资企业产品的销售数量,增加企业的销售额,从而有效提高内资企业的盈利水平,而内资企业盈利水平的提高将会增加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最后,新企业所得税的实施在增加内资企业盈利水平的同时,会使得内资企业拥有更多的税后收益,为内资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资本,内资企业可以利用这些资金进行扩大再生产,扩大企业的经营规模,使内资企业进入一个良性循环的过程,增加其缴纳的所得税额。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不同行业的发展带来不同的影响。在“双轨”制下,我国对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名义税率都是33%,但是,由于我国对不同行业的企业实行了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以,不同行业的不同企业的实际企业所得税税率水平并不完全相同,有的企业执行的是33%的名义税率,有的企业执行的税率是低于33%,甚至有的企业还执行的是低于25%的税率(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名义税率),所以,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不同行业所产生的影响是不同的。
总体来看,根据目前各个行业执行的实际税率水平和相关成本费用扣除规定,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银行保险、医药、汽车(商务车)、钢铁、煤炭等行业将从中获得较大的利益;纺织服装、食品饮料、高新技术等行业将基本维持在原有税负水平;部分涉外的企业的税负水平将因为税收优惠政策的取消而上升。在所有的行业中,金融保险行业获得的好处是最大的,主要原因是金融保险行业在“双轨”制下基本上执行的是33%的名义税率,同时在成本费用扣除上,金融保险行业采取的是计税工资制度的限额扣除方式,而金融保险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远高于计税工资,这也相应的提高了金融保险行业的实际所得税税率,根据长江证券公司钱锟同志在2006年12月26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尚未明确得到通过时所做的分析,金融保险行业的实际税率水平在38%—41%之间,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将会使得该行业的净利润平均提高幅度在13%—25%左右。
(四)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不同行政区域的经济运行和发展带来不同的影响。在“双轨”制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都对一些特定的行政区域的行业或企业实行了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15%;在沿海经济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24%;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15%,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还可免征所得税两年,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西部大开发地区的内资企业在2000年至2010年间,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这些优惠政策的制定确实对特定行政区域的经济发展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也正式这样的“歧视”性优惠政策,也对非特定行政区域的经济发展带来了消极的阻碍影响。新企业所得税法在保留了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取消了大部分的区域性优惠政策,所以,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和实施将对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产生不同的影响,受益最大的是原本没有优惠政策的中部各省。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很好的结束了我国长期以来在所得税方面实行的“双轨”制,在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之间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同时,不同的行业和区域受到的影响也各不相同,不同的行业和区域应抓住这次企业所得税合并的大好机遇,进行行业升级换代,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区域经济的高速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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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减政策的优点总结篇6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中国企业“走出去”已成大势。分析了由于各国税制差异及税法漏洞所形成的筹划空间、可能面临的外在和内在风险等相关问题,提出了国际税收筹划的三个主要的、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策略。
关键词跨国投资税收筹划策略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发展,国际化发展带来了无限商机与挑战。在跨国投资中,税负的多少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济利益。国际税收筹划能使企业更好地利用外部的税收环境,降低企业的相对税负成本,从而有利于实现企业的国际理财目标,提高国际竞争力。
1跨国投资税收筹划的含义
跨国投资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依据所涉及到的现行税法(不限一国一地),在税收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利用国际税收差别及有关国家税法的不完善和漏洞,充分运用纳税人的权利(即法定的最低限度的纳税权),通过事先对跨国经营组织形式、投资地点、投资方式和交易活动进行适当而周密的安排和筹划,以公开或接近公开的合法手段,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纳税支出,以谋求最大限度地节约税收成本的利益,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或现金流量最大化。跨国投资税收筹划亦称国际税收筹划,实质上是一种避税计划。虽然各国对避税概念的认识存在差异,但多数认为应将国际税收筹划严格地限制在狭义的国际避税或正当避税、顺法意识避税的范畴。国际偷逃税是指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已发生并且确定的情况下,滥用税收协定或采取不公开的具有欺诈性和隐瞒性的手段,以逃脱其实际纳税义务的行为,其结果不仅与税法的立法意图相违背,而且与法律不相符合。这些不当避税或逆法避税的作法,相对于国际税收筹划是有本质区别的。
2跨国投资税收筹划的空间
跨国投资税收筹划的内在动因(根本原因)在于每个跨国纳税人都有着减轻自身纳税义务、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强烈愿望。而外在原因是不同国家在税制结构、税收管辖权、经济源、税源、税基范围、课税对象和税率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和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差异,不仅为国际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的空间和机会,更使其较国内纳税筹划有着更为广阔的空间。此外,为了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现今国家与国家之间普遍都签署了双边的全面性税收协定,根据协定,缔约国双方的居民和非居民均可以享受到许多关于境外缴纳税款扣除或抵免等税收优惠政策,这也为国际税收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跨国投资者通过对不同国家间的税制差异和税法漏洞的发现和利用,不仅能维护自身的既得利益,而且能为消除和减轻跨国纳税提供强有力的制度及法律保证。
3跨国投资税收筹划的策略
3.1利用避税地进行税收筹划
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府为了吸引外国资本流入,繁荣本国或本地区的经济,对外国政府和民间投资者在此投资经营所得与资产免税或按较低的税率征税或实行大量税收优惠政策,为投资者提供不纳税或少纳税条件,称为国际避税地(亦称国际避税港)。国际避税地的类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第一种是“纯国际避税地”(又称无税收管辖权的国家或地区),即不开征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以及一般财产税的国家或地区;第二种是“半纯国际避税地”,即完全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而只实行地域税收管辖权的国家或地区;第三种是“特别国际避税地”,即尽管按照国际惯例制定税法并实行征税,但对某些类别的公司却实行特殊的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
一般情况下,利用国际避税地减轻税收负担筹划基本策略有如下几种:
(1)把境外企业开办在“半纯国际避税地”或“特别国际避税地”,从事正常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从而享受在所得和资产以及其他方面的减免税优惠。
(2)虚设避税机构。有的跨国公司为了实现全球税负最小化的目标并便于在海外调拨资金,往往在国际主要避税港设立一个子公司,然后把其总公司制造的商品直接推销给另一个国家,在根本未经过避税地子公司中转销售的情况下,制造出一种经过子公司中转销售的假象,从而把母公司的所得税转移到避税地子公司的账上,达到避税的目的,并且减少了海外资金调拨的难度。
(3)以基地公司作为信托公司。因为避税地对财产税实行减免征收,可在避税地设立个人持股信托公司,然后将其财产虚设为避税地公司的信托财产。而所信托的财产实际上在几千里以外,资产信托人和收益人也不是避税地居民,但信托资产的经营所得却归在信托公司名下,并通过契约或合同使受托人可以按其意愿行事,从而达到避税目的。
(4)通过组建内部保险公司来转移利润。所谓内部保险公司是指由一个公司集团或从事相同业务的公司协会投资建立的、专门用于向其母公司或兄弟公司提供保险服务以替代外部保险市场的一种保险公司。利用内部保险公司进行跨国税收筹划的具体做法是:在一个无税或低税的国家或地区建立内部保险公司,然后母公司和子公司以支付保险费的方式把利润大量转出居住国,使公司集团的一部分利润长期滞留在避税地的内部保险公司的账上。内部保险公司在当地不用对该笔利润纳税;而这笔利润由于不汇回母公司,公司居住国也不对其纳税。
3.2利用企业组织形式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组织形式不同,所承担的税负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因此选择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对于实现减少纳税的目的也十分重要。企业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三种组织形式所适用于的税法规定有很大差别。对于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来说,只对独资企业的业主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从企业所获得的收入按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股份有限公司除要按公司的收入计算交纳公司所得税外,其股东从公司分得的股利还需按个人累进税率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并且公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可以将其已经支付给股东的股利从收入中扣除,公司的收入实际上就承受了双重课税,其综合税负率可达46.4%。因此,对于规模不大的企业,采用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较合适。
跨国公司对外投资则主要有两种组织形式:一是设立分公司,二是设立子公司。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子公司是依照东道国的相关法规注册登记成立的独立法人,而分公司则隶属于公司。从税收的角度分析,不论是子公司还是分公司,都应在其所在国缴纳所得税。但是大多数国家对该国注册登记的公司法人(子公司)与外国公司设在该国的常设机构(分公司)在税收上具有不同的规定。前者往往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后者往往承担有限纳税义务。此外,在税率和优惠政策等方面也存在着差异。
(1)子公司具有东道国法人居民身份,因而可以享受东道国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在内的各种税收优惠待遇,以及东道国与其它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所提供的所有优惠。而分公司由于是作为母公司的组成部分之一被派往国外,则不能享受这些优惠待遇。
(2)子公司的亏损不能汇入母公司所在国企业,而由于分公司与总公司属于同一法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亏损大都可以直接抵免总公司的盈利,以减少公司的总体税负,因此需考虑境外企业在最初几年是否能够盈利的问题。一般而言,多数长期投资项目在前几年会亏损,因而自然是以分公司的形式进行对外投资为佳。
(3)设立子公司可以享受延期纳税的优惠。许多国家(包括中国在内)规定跨国投资企业的海外子公司的利润在未以股息形式汇回之前,母公司可不必为这笔利润缴纳所得税。譬如美国《公司所得税法》就有此规定。而子公司与总公司是同一法人,其利润不管是否汇回,都应并入总公司所缴纳或补偿所得税,不享受递延纳税的好处。
(4)要考虑股息及税后利润汇出的预提税。除了企业所得税外,许多国家规定外国子公司应就税后利润汇回母公司的部分再征收预提所得税;而对跨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税后利润,则征收“分支机构税”,此税相当于对其分配股息所征收的所得税。多数国家在征收分支机构税时,是就分支机构全部税后利润征收,即不论这笔利润是否汇往总公司作为股息,都要征收此税;也有些国家只就分支机构未再投资于固定资产的利润征税;还有些国家只就利润的汇出部分征税,也称为“汇出税”。因此,跨国投资者应权衡和比较子公司预提所得税和分支机构税,选择更为有利的组织形式。
子公司与公司两种形式各有利弊,如何在两者之中进行选择,取决于许多财务性的和非财务性的条件。一般情况,许多跨国公司就是在经营初期以分公司的形式在海外经营,直到分公司开始盈利后,再设法使其成为子公司。但必须注意的是:该种转变产生的资本利得可能要纳税,事前也许还要征得税收和外汇管制当局的同意。
3.3利用各国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各国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也存在很大的差别,因此,在其它条件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税收优惠政策自然成了考虑的重要因素。利用各国对引入外资的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也是一种重要方法。
(1)投资项目和区域优惠。一般而言,发达国家税收优惠的重点放在高新技术的开发、能源的节约和环境的保护上。而发展中国家为了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税收鼓励的范围相对广泛得多,往往对某一地区或某些行业给予普遍优惠,优惠政策相对也要多一些。例如韩国、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家就为外资进入提供低税或免税优惠政策,税收优惠通常以所得税为主。
(2)扣除项目优惠。某些经济发达国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可以采取加速折旧和缩短折旧年限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美国规定期限为3年、5年、7年的公司财产,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折旧法,折旧期限为15年和20年的公司财产,采用15%的余额递减折旧法;有些国家税法还允许计提某些准备金,包括重置准备金。
(3)亏损减免优惠。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亏损减免税的优惠政策,但减免期限不同。荷兰是税率较低,且税收优惠政策较多的国家之一,该国规定公司任何年度的亏损都可以从未来8年内所得中扣除,且公司存在前6年中的“经营亏损”,可在未来不受限制的年度中的所得中扣除。
(3)资本利得减免优惠。一些发达国家为了鼓励资本流动、活跃资本市场,对资本利得采用较轻的税收政策甚至免税。例如位于欧洲西部的卢森堡,从1929年起对持股公司实行一种特殊的税收优惠,几乎免征了一切所得税、资本利得税、预提税和个人所得税。只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新增资本课征1%的资本税和对公司的股份资本课征0.2%的财产税。在这些国家投资的跨国纳税人如能及时调整财务政策,尽量将流动性收益转化为资本性收益,就会获得相当可观的效果。
(4)利用国际税收协定网络合理避税。国际税收协定一般是指国与国之间签订的避免对所得和资本双重征税和防止偷逃税的协定。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缔结双边税收协定这一方式来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和调整两国间税收利益分配。为了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缔结国双方都要做出相应让步,从而达成缔约国双方居民都享有的共识。如瑞士与英、美等30多个国家缔结了全面税收协定。瑞士预提税税率:一般股息为35%,对协定国降为5%、7.5%、15%或20%;利息为35%,对协定国降为5%、7%、15%或20%;特许权使用费不征税。一般这种优惠只有缔约国的一方或双方的居民有资格享受。但是,当今资本的跨国自由流动和新经济实体的跨国自由建立,使其可以与税收协定网的结合成为可能。跨国纳税人可试图把从一国向另一国的投资通过第三国迂回进行,以便从适用不同国家的税收协定和国内税法中受益。我国也已与83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所以跨国投资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注意这些对外缔结协定的情况,把税后所得分配到有税收协定关系的所在国,这样可以享受较低的预提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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